央廣網北京4月6日消息(記者車麗 河南臺記者陳強)據中國之聲《新聞縱橫》報道,又逢清明節,今年流行這樣一句話:"清明時節雨紛紛,一問墓價欲斷魂"。您可別覺著這是無中生有的俏皮話,山東淄博一位市民就說了,他家10年前在一家經營性的公墓買了塊墓地,當時才4000多元,今年他又去問墓地的價格,墓地銷售人員說現在已經漲到兩三萬元,10年價格漲了五六倍。
  不僅在山東,在北京也同樣如此,由北京民政部門批准的可以正當經營的公墓共有33塊,離市區較近的知名公墓價格已經達數十萬元,遠郊區縣也漲至五六萬,人們不僅感嘆,墓地的價格欲與房價試比高。在這種情況下,一些違規經營的"小產權墓"以低價為賣點藉機牟利,於是,繼小產權房之後,小產權墓又成為熱詞。
  所謂"小產權墓",是指修在農村集體土地上,為當地鄉村居民提供的公益性墓地,這類墓地不以營利為目的,不能進行買賣。但不少地方農村卻把這種原本只能安葬當地村民的"公益性公墓",低價出售給城市居民。記者調查發現,北京、河南、山東等多地出現"小產權墓"被公開叫賣的現象,一些"小產權墓"外售比例高達90%以上,農村也掀起搶占墓地之風。
  在北京陵園最集中的昌平區,記者來到居庸關長城腳下某村莊的公益性墓地,一位村民聽說有人來買墓地,便積極與村主任聯繫,並帶記者上山去看。
  村民:要什麼樣的、多大地方都行,就看那個地方能不能夠大,自己選地方。最便宜的水磨石的、不是料石的,兩萬五。
  記者:來這裡買墓地的人多麼?
  村民:多啊!城裡也有。這地是我們村的地。等於是大隊辦的。然後開一個收據。(遺體)安放以後,給開安放證,就證明在我們這下葬了。
  按照現行的《殯葬管理條例》,"小產權墓"是不允許買賣的,然而,北京昌平的一些"小產權墓"外售比例高達90%以上,雖然管理部門一直在查處,但暴利卻使這種違規經營愈演愈烈。不僅如此,在河南省三門峽市東郊一處某村公益性墓地。當地的殯葬銷售人員正向前來看墓地的城裡人推銷,從風水講到價格。
  銷售員:這塊墓地在我們這邊賣16000元,但經營性墓地就賣46000元。兩家墓地相隔不遠,同樣材質、大小的墓地價格就相差3萬元,是非常實惠的。我們村裡面自建的地,用的是村裡邊的地,不用花錢。
  價格便宜,一次性購買,這在城市經營性墓地價格飛漲的今天,成了小產權墓受到追捧的最大理由。山東的趙先生在清明節前為老人購買了一處墓穴,價格兩萬六。在墓穴的使用權證上,公章不是陵園,而是山東淄博市昆侖鎮康家塢村委會。
  趙先生:問了幾個地方,反正也有便宜的,百分之六七十以上,得翻翻差不多。他當時說的是二十年,反正去的時候他說的是區民政局同意批准的,但是他這個收據是昆侖鎮康家塢村委會,看來就是小產權。
  採訪中記者發現,不少村民也把出售"小產權墓地"當成增加收入的手段。河南平頂山魯山縣一處鄉村墓地附近,一位村民說,這裡的幾十塊墓地兩年前就賣給了城裡人,公墓占用的是荒山,不是農田,所以小產權墓不會像小產權房一樣被清理。
  村民:這都是我們自己的,誰會來查啊!我們家的老墳地都在這上邊,一般買我們這兒的,我們平時都給照看著。那邊坡上的都是我們找人看過的,風水都不錯,好一點兒的一塊兒四五萬、一般的就兩三萬。
  "小產權墓地"熱銷也引起了民政部門的註意,河南省平頂山市民政局工作人員表示,近年來他們接收了很多起小產權墓引起的糾紛。
  民政局:"小產權墓"不受法律保護,購買時就算簽訂的有合同那這合同也是無效的。因為涉及土地和殯葬改革等環節,購買這種墓地風險很大。尤其在整治活動中,像這種被遷墳、被取締的可能性更大。
  那麼,小產權墓為什麼就不能買賣呢?這要從我國的墓地分類說起。按照民政部出台的《公墓管理暫行辦法》,我國的墓地分兩種:公共性墓地和公益性墓地。公共性墓面向全社會,為城鎮已逝居民提供骨灰或遺體安葬,實行有償服務,是由當地民政部門批准建立。
  而公益性墓地屬於集體公益設施,是只為所在地農村居民提供,墓地屬農村集體所有,也就是"小產權",是不允許對外銷售的。之所以這樣規定無非是基於兩點考慮,一方面是為了防止衝擊公墓市場秩序,一方面是避免給墓地的使用經營帶來潛在的糾紛;而另一方面是為預防農村的土地流轉陷入混亂,保護耕地。
  目前,"小產權"公墓有兩種形式:一種是未經民政部門批准而非法設立的,另一種則是公益性公墓違規對外經營的。這就意味著,城市居民購買公益性公墓,實際上不受法律保護。既然如此,為何"小產權墓"還能公開叫賣,這種違規行為又該如何治理呢?
  上海理工大學教授喬寬元認為,墓地資源緊張的情況將長期存在,政府調控的目標,就是要形成從低到高的價格體系,滿足多樣化的需求。我國公益性公墓的問題遠比經營性公墓要多,也更加嚴重。但清理起來,又面臨傳統文化、社會穩定方面的顧慮和阻力,這應是政府管理的重點。
  喬寬元:必須要抓苗頭,剛剛入土的時候,迅速處理,你不能拖時間,拖了時間處理起來就有難度,會激化矛盾。而經營單位,完全可以採取禁止措施,公益性公墓你在搞經營,我採取經濟措施弄經營主體,完全可以。
  對此,民政部部長李立國明確表示,要加強城鄉公益性公墓建設管理,由政府投資或籌集資金建設,民政部門負責管理。
  李立國:對於鄉村舉辦的農村公益性墓地,只能供當地村民使用,嚴禁對外銷售牟利或開展租賃、招商引資、股份制合作等商業活動。
(原標題:“小產權墓”多地走俏 農村公益性墓地違法外售_fin)
(編輯:SN089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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